藏国税函〔2010〕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部分地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及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因对发票中“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的填写情况不同,致使纳税人无法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时无法认证发票。针对上述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1.经我局与公安部门协调,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已下发《关于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公交通〔2009〕038号)规定:机动车经销商为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写企业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各级车管部门在审核时应予以认可。因此,为有效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认证发票的问题,我区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执行,该栏次不得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因填写组织机构代码造成纳税人无法认证该发票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应收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并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开具符合上述要求的蓝字发票。
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而无法收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和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的,纳税人在提供发票其他联次的同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车辆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机动车零售企业审核无误后,可以将复印件一并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填写了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在审核时应予以认可,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相关信息征收车辆购置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