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后续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五、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暂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业务印章暂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办理除行政印章和征税专用章外的所有税费业务。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八、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即适用《公告》。如,青岛市税务机关挂牌之日起,新的青岛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各区、市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各区、市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之日起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各区、市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各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之日起,由新的青岛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青岛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税务机关已制发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