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5日 星期六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08-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7

 2018年第19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承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工作。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邮编:266022。
  三、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第三税务分局在2018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发《公告》,明确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即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生效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适用于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之日起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将承继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的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工作职责。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相关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对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五、税务机关已制发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之日起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