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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1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零售出口货物(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从国务院同意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公告免税条件的货物,须在销售业务发生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应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电子商务出口的免税管理。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经商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文件依据。
  (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的企业范围、业务范围。需遵守《办法》的企业范围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已纳入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监管,需遵守《办法》的业务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三)《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确填报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第8栏)中填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3栏)中填报。
  (四)《办法》第四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核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如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五)《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税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
  三、《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配套公告,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本免税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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