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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通告

2019-12-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备案
  备案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或“甘肃税务”手机APP,进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等附报资料,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并同步生成包括税务机关印章、纳税人签名、备案表编号、防伪二维码及防伪码等防伪信息。备案人持防伪码或下载打印的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甘肃税务”手机APP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二)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人到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备案人持纸质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支付。
  三、注意事项
  (一)付汇银行不在甘肃省范围内的,备案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电子税务局生成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或已通过查验的备案表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四、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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