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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

2018-08-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税公告2018年第25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现停用以下业务印章: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
  四、“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
  六、“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部分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业务印章将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分别使用以自身名称冠名的同类业务印章。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停用印章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效力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区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停用部分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业务印章加以明确,将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同时废止。
  四、《公告》中停用的业务印章种类有哪些?
  本次将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共六类业务印章。
  五、旧业务印章停用后,相关业务将盖何种业务印章?
  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冠名的部分业务印章停用后,纳税人办理相同业务将由负责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相关派出机构使用以自身名称冠名的业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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