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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2020-04-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三)阿坝、甘孜、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文字版、图解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授权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县(市、区)税务局不再设稽查局,故此次发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明确为省局稽查局、各市(州)局稽查部门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
  关于各市(州)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和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按不同档次分别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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