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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区县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2015-02-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财会〔2015〕17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我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地区产权登记工作的区县,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二、此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此前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区县,对2012年9月5日《办法》施行后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
  三、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区县财政局在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时,按照财政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编码规则》见附件。
  四、产权登记工作通过市财政局部署在财政专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模块(网址:http://zcgl。tjcs。gov/zcgl)办理。区县财政局应当为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已经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且已使用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县,如果确有困难,可以不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各区县自行开发的系统应当实现与我市统一部署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保证数据的及时导入和动态调整,满足市财政局关于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
  五、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六、区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办法》关于年度检查的要求,待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逐级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七、区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八、区县财政局应当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本次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区县财政局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培训、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请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财政局会计处 王树双 022-23303768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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