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三、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将第二十八条“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修改为“除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外,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