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15〕1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强省及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总体部署,支持我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在加快对外开放中的职能作用,2011年,省局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1〕6号)。
鉴于该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符,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废止“黔地税发〔2011〕6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