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6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桂法制字〔2009〕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经清理,确认失效文件19份,停止执行文件105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停止执行文件11份。现将以上失效或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