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8〕16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尽可能减少纳税人携带现金办理税款缴纳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进一步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税款,规避和减少办税服务厅收取现金税款引发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努力以全区地税机关的模范行动,培育和营造尽可能使用非现金方式办理结算的社会风尚,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第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纳税人每次缴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税款的,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对单位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向办税服务厅前台操作人员提出以交纳现金方式缴纳1000元以上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应不予受理,并向其办税人员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出示不予受理的依据,引导其办税人员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税款;但单位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如临时、外来经营等)的,由办税服务厅前台操作人员报经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同意,也可以受理其以现金方式缴纳1000元以上的税款。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二、我区各地地税机关要在完善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划转税款、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扣划税款和稳步推行客户端远程申报、网上银行申报等多种税款申报划缴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联系沟通、整合完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相关软件的功能、实现彼此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增值利用,尽可能地在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办税服务厅增设pos机,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倡导和鼓励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银联卡)缴税(费),努力在减少办税服务厅收取现金税款的同时,切实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三、实行大额现金缴税限时段办理制度。在已增设和应用pos机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难以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或使用pos机刷卡等非现金方式完税,确需携带大额现金到办税服务厅完税的,应当在银行当天办理对公业务结束时间前的一个小时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便确保地方税务机关能够在银行当天的对公业务办理时段内,顺利办结大额现金税款缴入国库手续;纳税人在银行当天办理对公业务结束时间前的一个小时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大额现金缴税的,办税服务厅应不予受理;但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如临时、外来经营等)的,由办税服务厅前台操作人员报经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同意,也可以受理其以大额现金方式完税。全区地税系统大额现金缴税的起点数额标准为:一次性缴纳税款2000元。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四、实行定时现金缴税内部对帐制度。全区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实行在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半个小时进行现金缴税内部对帐工作制度。即受理现金缴税的开票人员、经收现金税款人员、经办现金税款缴库人员和税收会计人员,应当通过操作《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核对完税凭证开具、清点现金等,就《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与收取现金数额、完税凭证存根联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比对,并共同确认审核比对结果,以便确保《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并便于经收现金税款人员、受理现金缴税的开票人员向税收会计人员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在下午下班前半个小时开展现金缴税内部对帐工作时段,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纳税人的现金缴税申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