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本局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含联合发文3件),现将有关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地税征字〔1996〕第5号)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6〕73号)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75号)
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9〕9号)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8号)
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地税函〔2009〕13号)
以上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