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03〕 9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由各省自行刻制的要求,我省的“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已经刻制完毕,现将使用“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规定,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由申请人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出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二、收到办理免征营业税证明申请的地方税务局应当认真查核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间的“协定和协议”,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
三、“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章应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按照107号文件的规定使用。使用中如遇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