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2-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晋地税发〔2008〕14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工作需要,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不断深入发展,经省局研究制定《山西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两税票证是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征收两税的法定凭证,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合法依据,对维护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征收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两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做好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两税票证,并保证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各市局要根据征收工作量,及时编制2009年两税用票计划,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两税票证的领、用、缴、销手续,健全和完善票证帐簿,按时报送各类票证报表。各市局于季度终了5日内向省局报送《票证用存情况表》。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旧版两税票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掌握领、用、存情况,并于停用后,对未用空白旧版两税票证按规定予以销毁。如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旧版两税票证可使用至2009年3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