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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传输、统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01-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6〕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儿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关于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采集、传输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5〕996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采集、传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400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市地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开票电子信息,不再向同级国税局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运发票开票电子信息的汇总和传输
(一)各单位负责汇总所辖范围的货运发票开票电子信息清单,于每月20号之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单位上报的货运发票开票电子信息清单,并于每月22号之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管理中心协助征收管理处做好有关数据的传输工作。
(二)各单位通过登录(原用户名和密码不变,下同)FTP:151.16.16.9/上报货运发票开票清单/,将货运发票开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至此目录中。
二、货运业营业税和发票审核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传输
(一)各单位负责汇总所辖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于每月12号之前上报《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汇总统计表》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每月18号之前上报《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至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有关表格的编制要求不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通过登录FTP:151.16.16.9/上报货运业营业税统计表/,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上传至此目录中;登录FTP:151.16.16.9/上报货运发票审核检查表,将《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上传至此目录中。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明确人员具体负责,按时按质报送货运发票开票电子信息清单和有关统计表格。今后,对不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表格的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将在全区地税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联系人
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韦   肯 (0771)5538061
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管理中心:邰   阳(0771)5536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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