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6〕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钒矿资源税税额由3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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