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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7-03-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财综〔2007〕9号 

   近年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并没有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深化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政府非税收入总量呈上升趋势,规模不断扩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征管体系,一些地方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收入范围不够明确、监管职责不明确、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政府职能正常发挥和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确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新理念,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共识上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和谐广西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健全财政职能,建立有效的惩防腐败体系,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调控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遵规,规范管理,按照《预算法》和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构建相对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攻工作规划,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条件,分步实施。在工作中,注意选准工作重点、争取局部突破、以点促面,形成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新格。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特性,有区域对性地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4、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按照“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机关的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了支持某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以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附加、专项收费)。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即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适应能力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经营或出租、出售、出让、转让、拆迁裣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国家重点文行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即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离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男声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入。
6、彩票资金收入。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
7、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化收入等。
8、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损赠收入、无主财物、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1、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同级及其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法宝程序和权限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实和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同级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和统辞行调剂方案;负责同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同级单位和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区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除具有上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外,还指导全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印(监)制、核销、稽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2、受委托的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依法收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下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3、各级审计机关、监察、特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是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各级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四)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督促缴款人到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和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3、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损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1、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编入部门预算。其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根据管理要求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继续扩大衽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2、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凡属国家审批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全部上缴国库。凡属自治区审批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3、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政府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缴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核拨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4、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和退库管理。自治区与中央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自治区与市、县(含县级市、城区)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确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退库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具体退库范围和操作程序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5、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应加大统筹力度,并根据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
6、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绩效考核制度。各级财下部门要认真审批同级预算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对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意念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严格审批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广的部门,可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原则上实行每日清零管理,每日将款项全部划缴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七)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往返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减免的范围和提高标准。
2、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地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有隐匿、转移、截留、挤占、坐支、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国家现行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等竞价方式进行。
4、在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标准,以及出现重大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的收入实际数。对政府非税收入明显下隆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加快政府非税收入法制建设进程
为推动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工作,加快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进程,要加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步伐,将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充实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法制以及相关受委托征收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共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工作;要把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与当前的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制度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协调推进,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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