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