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其他

广西自治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04-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