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农函〔2007〕6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9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规定: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据此精神,凡区外(含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区提供劳务取得经营收入,应依法征收防洪保安费。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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