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07〕]7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我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通过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纳税人通过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气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在接受捐赠时,应按规定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
本通知自2007年1月8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