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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行政复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9-04-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法制字〔2009〕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各地对一些问题理解不一,以致一些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
为切实解决当前各地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经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现对我区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的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 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二)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行政复议工作在服务中心工作,为实现广西科学发展三年计划,促进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实现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的工作目标过程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一)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总的要求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比率明显减少,法院对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地化解行政争议率明显提高;加快案件审理,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特别是对涉及在扩大投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征地、拆迁、土地补偿、林地林权等方面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优先办理,及时审结。
(二)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审理方式,加大和解、调解力度,尤其是对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要尽可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三)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以市县为重点,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将国务院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报告领导,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以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经费和工作保障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1、行政复议机构应单独设置,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2、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行政复议法规定列入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切实解决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立行政复议庭或者行政复议听证庭,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增强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效果;
4、分期解决行政复议办案交通工具,改善办案工作条件。
(四)完善行政复议集体讨论机制,建立复议案件合议制度,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五)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培养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严谨细致、清正廉洁的作风。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主动向行政首长汇报工作,争取领导支持;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三)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定期情况分析、调研报告或者重大案情专报等形式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四)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
(五)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定期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汇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当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不予立案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但下列行为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立案受理: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法律适用的请示作出的普遍适用的答复;
2、调解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信访申诉的复查、复核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复议转送、中止、终止、告知权利义务、对有关事项的说明等各类程序性处理。
(二)关于受理期限计算
行政复议法对受理期限作了规定,应当依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受理期限的计算,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又增加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最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3、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数个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合并审理,复议机关以收到最后一件行政复议申请计算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关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
1、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经上级行政机关审批认定的,以审批机关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组建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由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四)关于证据的证明效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应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五)关于实地调查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对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下列情况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不一致的;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
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调解、和解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以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必须加大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力度,力争大部分行政复议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做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行政争议案件涉及自由裁量权可综合考虑和重新审视;
2、采用维持或者撤销等结案方式仍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3、调解、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行政复议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
(七)关于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1、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关注或者群体利益;
2、具有涉外因素;
3、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4、案件事实复杂,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争议;
5、可能作出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八)关于贯彻 “三个有利于”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正确理解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规定,准确把握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实事求是地考虑群众的利益,切实做到维护社会稳定;
2、解决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问题,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参照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历史沿革和利用现状,考虑现实使用者的利益;
4、考虑争议双方所在的地域条件、地理位置、人口和人均耕地或林地面积等因素。
(九)关于审理案件不得对外公开的事项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严守保密工作纪律,下列事项不得对外公开:
1、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律文书或者不便公开的行政复议内部材料;
2、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行政机关内部讨论意见;
3、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具有建议和意见性的行政复议 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
4、行政复议证人认为需要保密的有关行政复议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证据材料需要阶段性保密的。
5、不必要对外公开的行政复议调解过程和内容以及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等。
6、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事项。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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