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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2004-02-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发〔2004〕3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200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最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专门制定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文件,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对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促进农民增收,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长期的工作;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全力、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措施,力争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落实
  首先,要进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精神,对照当地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其次,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对照政策标准,认真进行自我排查,逐条检查有关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尚未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政策,必须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第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各项涉农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进行督导,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对擅自变通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省局将根据总局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争取理解支持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二是要组织地税干部学习有关政策,使广大地税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并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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