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5〕10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财务会计报表是税收征管基础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质量。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受理和数据采集工作。
二、加强管理,强化质量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和数据采集的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报表申报质量。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情况以及申报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加强对延期申报纳税人管理,加强对未申报和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纳税人进行催报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确保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准确和完整,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做好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历史数据的整理工作。2004年度纳税人未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必须补充完整。
三、扎口报送,信息共享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扎口管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纳税人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按季度和年度报送一份,报送时间按总局《通知》中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电子信息的报送要求不变。纳税人要按照总局《通知》附件2、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时间规定(见附件)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不得另行要求纳税人报送同类报表或者与财务会计报表中重复的数据。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但应报省辖市局备案。同时,要加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共享工作,确保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为纳税评估、税种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以及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