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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明确即时办理 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2009-02-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发〔2009〕1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
(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5日内,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十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主管税务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相关资料后,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至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十三)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四)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五)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六)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应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七)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本文所称的“日”均为工作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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