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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地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7-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地〔2004〕36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地区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履行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农村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地区的契税征管,应根据纳税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买卖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后进行税款的征收。
     二、税务机关停止提供原由财政局印制的《买卖房屋草契》。农村地区的契税纳税人应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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