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函》回执、《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