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10〕37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契税税目调整说明
3.书面诚信保证参考格式及内容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