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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03-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大财法〔2010〕108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二、关于文件第三条中“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开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先由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纳税记录的,由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对跨行政区域(包括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所在地与购买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尚未联网的不同区域间)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购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大连市《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见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附件中表样。

  对于购买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三、关于文件第三条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需由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诚信保证不实的,以及以后查实属于虚假诚信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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