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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2012-03-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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