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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本文件自2022年4月29日全文失效。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问题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二、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五、关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政策适用问题
  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现行税率和现行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等有关政策计征契税。
  六、关于司法拍卖未完税房产问题
  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原权利所有人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当对原权利人按规定征收契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契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规定。
  二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中的自建房、房屋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契税现行有效规定。
  三是延续《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闽财农税〔2001〕32号)的规定,并在文字表述上作适当修正。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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