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便函[2017]1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1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督察、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075号提案的答复
豫财办案[2018]26号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暂缓讲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贵单位提出的“暂缓将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涉及税收政策解释。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地税局积极把提案内容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呼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本提案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