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依法办理契税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调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纳契税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