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4〕600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2014〕117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土地转让后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