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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政策问题的批复

2013-10-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琼地税函〔2009〕252号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政策问题的请示》(三亚地税发〔2013〕18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四个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滞纳金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发送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的,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第31日;土地管理部门未发送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税务机关发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要求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二、关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滞纳金问题
  能够确认实际占用耕地时间的,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第31日。不能确认实际占用耕地时间,税务机关发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要求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三、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契税滞纳金问题
  税务机关发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要求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四、垦区耕地占用税免收滞纳金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政府研究儋州垦区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琼地税函〔2009〕12号)至今并未被省局废止,该文件依然有效,你局可继续执行该文件的相关规定。
  此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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