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1〕19号
乐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是否缴纳契税的请示》(乐财农〔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柳市镇上园村委在开发区内采取同村民集资、集体统一受让土地兴建农村村民公寓住宅属集资联建房,系契税征收范围,应按村民实际出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此复。
二〇〇一年十月五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契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