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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2004-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财农税字〔2004〕23号
 
台州市财政局
  你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路财农发〔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房屋分析是指土地、房屋共有者按一定比例划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分别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行为。具体是指由于分家、解伙或清产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分立的法律行为。土地、房屋的分析必须是分产人所共有的土地、房屋,但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不一定与其所占份额相当,可以用其他财产或金钱补偿。
  土地、房屋权属分析时,不论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将产权全部分给其中一人所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与其原所占份额不同,都属于土地、房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此复。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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