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干部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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