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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