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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6-1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及所属县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政策精神,现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除企业清算发生该自然人重新承受权属外,其他都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契税。
  3.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无偿划转行为,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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