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契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量房成交价格一般应以销售不动产发票显示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成批次房屋(整栋楼房及整栋楼房以上数量的)确需核定的,核定方法和标准由契税征收机关报同级税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时间节点,依法征收契税,严防税款流失。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濮阳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个人购买住房销售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免(减)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濮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按照县(区)局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濮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将上述地方各税税(费)款免(减)征情况汇总后,向市局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备案。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量房成批次房屋价格认定审批(备案)表
2、二手房减免税(费)情况统计表
3、本公告政策释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