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2012年第1号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税收征管,规范两税收入数据的核算和上报工作,现就我省两税申报表申报内容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内容调整后,我省各地纳税人申报两税应按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和契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进行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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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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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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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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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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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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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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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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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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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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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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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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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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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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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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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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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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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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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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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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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用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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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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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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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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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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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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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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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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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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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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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A4竖式,一式两份: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征收机关留存。)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纳税人管理码:江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纳税人管理码。
(四)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五)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七)身份证照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八)身份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九)占地时间: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实际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十)土地坐落地址:填写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情况,坐落地址和地号。
(十一)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相关审批文件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宅基地、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其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指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是指除前述五种类型以外的占地项目。未经批准占地的,以实际占地情况,区分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宅基地、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十二)批准占地面积: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十三)占地类别:分为耕地、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十四)减免类别:分为军事设施占地、学校及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农村居民建房、农村困难减免、其他等类别。
(十五)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件2:
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承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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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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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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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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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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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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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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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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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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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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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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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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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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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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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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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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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
屋权属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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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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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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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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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
坐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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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转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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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转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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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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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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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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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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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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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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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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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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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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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地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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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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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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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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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使用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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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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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使用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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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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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剩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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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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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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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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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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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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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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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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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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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减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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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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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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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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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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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文书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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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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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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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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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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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A4竖式,一式两份:第一联为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征收机关留存。)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纳税人管理码:江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纳税人管理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参考税务登记相关文件已明确的赋码方式,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填写。
(五)身份证照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六)身份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七)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九)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十)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土地权属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十一)权属转移类别: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十二)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十三)住房:根据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
(十四)普通住房:指符合各地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
(十五)适用税率: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适用优惠税率1%,家庭唯一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适用税率2%,其他适用本省法定税率。
(十六)计税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规定,确定的计税价格。
(十七)减免类别:区分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唯一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类别。
(十八) 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类别中对应的减免税额。
(十九) 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