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173号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承受房屋产权征免契税的函》(沈财农税[2004]22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