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农税〔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一、在2008年11月1日至11月6日房交会期间,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继续按2008年秋季房交会政策执行。
二、2008年11月7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对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
三、2008年11月7日后,在本年度内,各区县自行组织的房交会可参照执行重庆市秋季房交会契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按0.75%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