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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5-11-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财农税〔2005〕18号
梧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重新购买房屋有关问题的请示》(梧财农税报〔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越过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精神。凡是因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的居民,用拆迁补偿款重新购买住房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只要获得拆迁补偿款并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应给予免征契税。拆迁补偿款应包括所有补偿项目的补偿额。
  特此批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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