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发〔2020〕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沟通联系,健全征管协作工作机制
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将环境保护税工作切实落实到岗,责任到人,明确牵头内设机构,确定责任人和联系人,进行具体工作对接,并填写《环境保护税协作工作联系表》(附件1)。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信息共享,实现税源动态规范管理
市、县(区)两级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省级集中传递的涉税信息进行补充,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的共享传递,确保各级各类涉税数据共享“全覆盖”,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
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应用和拓展。对排污许可和纳税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清查,对新增纳税人进行识别、认定和信息采集,对无直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纳税人取消认定;对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无相关涉税信息或涉税信息缺失的,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服务工作,并将补充后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各地税务部门要定期对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各地税务部门要结合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纳税人及时跟进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对发现违规享受减免税的,要立即取消减免优惠,并限期补缴。对环境保护税税收数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利用税收数据进一步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同时,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探索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完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认和退出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
三、落实复核职责,提升两部门管理质效
复核工作是落实法定职责,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和污染排放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站在“污染排放管理是环境保护税征管的重要依托,税收促进污染排放治理”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复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两部门要建立复核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顺畅沟通渠道,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与污染排放管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环境保护税征收两部门共管、共治。
税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符合下列提请复核情形的,实施初核,进行风险疑点排查;经初核无法排除疑点的,根据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主要疑问及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制作《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污信息复核提请单》(附件2)和《税务部门提请复核信息表》(附件2-1、2-2),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自收到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关于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异常数据复核的复函》(附件3)和《生态环境部门复核意见信息表》(附件3-1、3-2)。税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复核意见依法依规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一)提请复核的情形: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
2.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上一年同期20%的,且无正当理由;
3.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同类型纳税人水平20%的,且无正当理由;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自动监测数据差异较大,且存在异议的;
5.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其他情形。
(二)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停产、半停产的(因纳税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扩大的除外);
2.纳税人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原因处于限产、停产状态的;
3.纳税人因市场原因致使产品产量、能源消耗下降的;
4.纳税人对治污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且正常使用的;
5.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
6.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废水接管的;
7.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各市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县(区)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协作任务及工作要求,联合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落实比对复核机制等工作措施和方案,并于2020年9月底前将市、县(区)填写的《环境保护税协作工作联系表》(附件1),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工作对接、信息共享、外部数据应用、复核管理等征管协作机制运行情况分别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李子龙,0311-88625276。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姜思源,0311-878016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