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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在线传递及线上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1-04-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税函〔2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0号)要求,切实提升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协作及涉税信息共享能力,规范涉税信息交换频次,提高在线交换数据质量,实现环境保护税线上复核,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税务局研发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用于环境保护税各类涉税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在线传递及复核意见办理等工作。该系统定于2021年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换频次传递相关信息
  自5月1日起,全省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均要采用线上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换及复核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交换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复核工作规范性。全省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方案》(环办厅函〔2017〕2019号)规定的交换频次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省级税务部门定期将全省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数据、环境保护税入库数据等信息传递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税复核提请信息由县级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传递至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复核提请的15日内将复核结果传递至复核提请发起单位。
  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据共享信息加强税源登记管理和申报征收风险管控,切实提高征管质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税征管信息加强污染源日常监管,促进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严格按照系统流程按时开展环境保护税线上复核
  县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01号)复核提请条件要求,于每年度2月、5月、8月、11月底前,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复核管理模块中发起环境保护税复核提请单。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系统接收税务部门复核提请数据后,要严格按照系统工作流程开展复核工作,形成最终复核意见,经单位分管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于每年度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将复核意见及数据通过系统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对无法出具复核意见的,需说明原因。税务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复核意见调整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系统管理及使用权限
  系统开发上线是打通业务梗阻、推进部门协作、加强部门常态化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强协作,切实将信息共享、复核和系统管理等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系统全面落实登录账号实名制,省、市、县三级各生态环境部门均分配2个登陆账号,分别为办理人账号和审核人账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复核工作牵头内设机构,确定分管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和具体办理人,于4月29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在系统中设置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
  四、严格落实系统培训及指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系统操作手册,并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及模拟操作演练工作。对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各地可咨询系统研发单位技术服务热线,相关政策问题可咨询省税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
  省税务局:李子龙(资源和环境税处)0311-88625276
  省生态环境厅:姜思源(生态环境执法局)0311-87801612
  董丽(省环境信息中心)0311-87800553
  技术单位负责人:宋晓昕 0311-87802331
  附件:1.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操作手册
  2.“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环保税复核模块操作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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