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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支持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三)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1)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2)计算,国家或云南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六)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附件1)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七)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云南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
  三、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本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公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请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具复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系数有误的,应当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处理。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解释。其中,环境保护税申报办理流程、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的适用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到期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9日              
  备注: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中相关系数制定。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
  四、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适用的纳税人范围
  《公告》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纳税人适用范围、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及后续管理等内容。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及《公告》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公告》附件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
  为保持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延续性,医院、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应纳税额中的污水排放系数,结合工作实际,参考《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中的污水排放系数制定,《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参考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附件7制定。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云南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该部分系数适用问题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四、关于纳税人申报及后续管理
  适用《公告》的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复核的相关要求。
  五、《公告》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为《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的延续,故为避免政策断档,便于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申报缴纳2022年四季度环境保护税时适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申报缴纳2023年一季度起环境保护税时适用《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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