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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2019-10-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为完善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市税务局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公告》明确了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类别,即按照一般性粉尘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明确对于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应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公告》明确了计算方法,即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津环规范〔2019〕3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公告》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五)《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类型。
  (六)由于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也会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公告中注明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可参照执行,因此《公告》明确了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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