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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12-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l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核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
  一、修订《核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二、废止《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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